11 單選
關於委任契約受任人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委任關係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於委任事務處理完畢前經終止者,受任人仍得就已經處理之部分比例請求報酬
- B受任人受有報酬之注意義務,高於受任人未受報酬之注意義務
- C當事人縱未約定報酬,但依交易習慣或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 D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於委任關係終止時,受任人須明確報告始末後才能請求報酬
正解 A — 委任關係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於委任事務處理完畢前經終止者,受任人仍得就已經處理之部分比例請求報酬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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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委任契約中受任人報酬請求權的發生要件,以及有償與無償委任的注意義務差別。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548 條第二項,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該項把按比例請求報酬的前提繫在「非可歸責於受任人」,本選項卻寫成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終止仍得比例請求,正好與要件相反,是四者中唯一錯誤的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錯誤。終止事由若可歸責於受任人,即無《民法》第 548 條第二項比例報酬之適用。
- B正確。《民法》第 53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有償者的標準因而較高。
- C正確。《民法》第 547 條明定,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 D正確。《民法》第 548 條第一項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記憶點
報酬要等委任終止並報告顛末才拿得到;中途收攤能否按比例請求,看終止事由歸不歸責於受任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