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甲將自己所有的違章建築 A 屋賣給乙,有關於買賣違章建築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 A土地與土地上之違章建築同屬於一人所有,嗣將違章建築與土地分別讓與相異之人,仍有民法第 425 條之 1 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 B違章建築之買受人對於無權占用房屋之人,得行使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
- C違章建築遭拍賣,拍定人自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違章建築之權利
- D甲、乙買賣違章建築,所讓與的是事實上之處分權
正解 B — 違章建築之買受人對於無權占用房屋之人,得行使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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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章建築買賣所移轉的是事實上處分權,而物上請求權的主體限於所有人。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67 條第一項,得請求返還所有物、除去妨害或防止妨害者,主體寫的是「所有人」。違章建築無從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讓與也不能依《民法》第 758 條第一項完成登記而生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效力,買受人依實務見解僅取得事實上之處分權,並非所有人,自不能以所有人身分行使物上請求權,本選項敘述與此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正確。《民法》第 425-1 條第一項就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將土地及房屋讓與相異之人時,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實務見解認為此一推定於違章建築亦有適用。
- B錯誤。買受人既未取得所有權,即無《民法》第 767 條物上請求權之適用。
- C正確。違章建築得為拍賣之標的,拍定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建築物之權利,此為《強制執行法》所定之時點。
- D正確。標的既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甲、乙間所讓與者即為事實上之處分權。
記憶點
違章建築只給得出事實上處分權;沒有所有權,就沒有《民法》第 767 條的物上請求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