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果實之所有權為鄰地所有權人所有,倘鄰地係公有用地時,該自落之果實為何人所有?

  1. A國家所有
  2. B該果實為無主物,誰先占即取得所有
  3. C為該果實之果樹所有權人所有
  4. D由國家及果樹所有權人所共有

正解 C — 為該果實之果樹所有權人所有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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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果實自落於鄰地時的所有權歸屬,以及鄰地為公用地時,但書如何推翻原則。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98 條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自落果實原則上由鄰地所有人取得,用意是把越界撿拾的爭執一次切斷;但鄰地若為供公眾使用的公有用地,但書使「視為」的效果不發生,於是回到《民法》第 766 條的原則——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果實仍歸果樹所有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公用地固然多屬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但《民法》第 798 條但書只是排除「歸屬鄰地所有人」這個效果,並未另外創設由國家取得果實的規定。
  2. B錯誤。果實自果樹分離後仍有所有人,不是無主物,不生《民法》第 802 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所有權的先占問題。
  3. C正確。但書排除歸屬鄰地後,果實的所有權留在果樹所有人身上。
  4. D錯誤。條文只有「歸鄰地所有人」與「不在此限」兩種效果,並無國家與果樹所有人共有的第三種安排。

記憶點

自落果實歸鄰地,鄰地是公用地就還給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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