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下列何者非屬公同共有之性質?
- A繼承人有數人時,其繼承取得之遺產
- B合夥人之合夥財產
- C屬於社團法人名下之財產
- D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之財產
正解 C — 屬於社團法人名下之財產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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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同共有以「公同關係」為前提;法人名下的財產屬法人單獨所有。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27 條第一項,公同共有須是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社團法人有獨立之人格,其名下財產的所有權人只有法人自己一人,社員與法人間並未就該財產成立公同關係,性質上是單獨所有而非公同共有,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屬公同共有。《民法》第 1151 條明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B屬公同共有。《民法》第 668 條明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 C非公同共有,為本題所問者。社團法人取得法人資格後即為獨立之權利主體,社員手上的是社員權,而非對法人財產的共有權。
- D屬公同共有。《民法》第 1031 條明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記憶點
遺產、合夥財產、共同財產制下的財產是公同共有三大典型;法人的財產只有法人一個所有權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