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下列何者非法律明文規定屬於連帶債務之性質?
- A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該不足額之債務
- B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
- C共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於繼承所得遺產限度內之遺產債務
- D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所負之擔保責任債務
正解 D — 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所負之擔保責任債務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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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律明文定為連帶債務的類型,與「按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這種按份型責任的分辨。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25 條:「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條文把責任釘在「按其應有部分」,各共有人只就自己那一份負責,並未定為連帶負責,性質上是分擔而非連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屬連帶債務。《民法》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 B屬連帶債務。《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 C屬連帶債務。《民法》第 1153 條第一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同條第二項並定繼承人相互間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 D非連帶債務,為本題答案。《民法》第 825 條所定的擔保責任以應有部分計算,債權人不得要求其中一位共有人負全額。
記憶點
合夥不足額、共同侵權、共同繼承債務三處條文寫「連帶」;分割擔保寫的是「按應有部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