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為四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丁之同意,擅自占有 A 土地四分之三面積的土地,在其上興建一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丙、丁僅得分別請求甲返還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一之土地
  2. B乙、丙、丁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3. C乙、丙、丁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一之土地
  4. D乙、丙、丁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正解 B — 乙、丙、丁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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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有人逾越應有部分占用共有物時,其他共有人請求返還的主體、範圍與方式。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而占用共有物者,對其他共有人而言仍屬無權占有,實務見解認為得依該條合併《民法》第 767 條第一項行使返還請求權;乙、丙、丁因而各得單獨就甲所占用之全部四分之三面積請求返還,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請求範圍不以自己應有部分所對應之面積為限,《民法》第 821 條前段容許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2. B正確。乙、丙、丁得各自單獨請求,範圍及於被占用之四分之三土地。
  3. C錯誤。既把行使方式限為共同請求,又把範圍縮為四分之一,兩處都與《民法》第 821 條前段不符。
  4. D錯誤。範圍固為四分之三,但《民法》第 821 條前段明定各共有人得單獨為請求,其但書要求的是回復共有物之請求須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也就是返還於全體共有人,而不是必須全體共同起訴。

記憶點

一個共有人就能告,範圍是被占用的全部,但東西要還給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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