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甲、乙共有一筆 A 土地,面積 4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對於共有之 A 土地,各有一個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應受應有部分之限制
- B甲、乙對於共有之 A 土地,各有 200 坪所有權
- C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是甲、乙對於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
- D對於共有之 A 土地,甲、乙分別享有處分權及管理權
正解 C — 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是甲、乙對於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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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應有部分的性質——它是所有權的比例,不是特定面積,共有物上也只有一個所有權。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17 條第一項,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同條第二項並規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可見所謂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描述的正是甲、乙各自對 A 土地所有權所占的比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A 土地上只有一個所有權,由甲、乙按應有部分分享,並非各人各有一個所有權。
- B錯誤。應有部分是抽象的比例,及於共有物之全部;依《民法》第 818 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並非各自對特定的 200 坪土地有所有權。
- C正確。應有部分即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占之成數。
- D錯誤。依《民法》第 819 條第二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依《民法》第 820 條第一項,共有物之管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不是由甲、乙分別享有處分權與管理權。
記憶點
應有部分是比例不是坪數,效力及於共有物全部;處分要全體同意,管理是多數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