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關於果實自落於鄰地,而鄰地非為公用地者,下列何者正確?

  1. A視為遺失物
  2. B視為無主物
  3. C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
  4. D視為屬於原土地所有人

正解 C — 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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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果實自落於鄰地時的所有權歸屬,《民法》第 798 條的相鄰關係擬制規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98 條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題目已明示鄰地非為公用地,但書不適用,回歸本文的擬制效果,該果實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遺失物是有主而脫離占有之物,處理程序見《民法》第 803 條的通知、報告與招領;自落果實的歸屬由《民法》第 798 條直接定明,不走遺失物那套程序。
  2. B無主物依《民法》第 802 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自落果實既已被《民法》第 798 條擬制歸屬於鄰地所有人,就不是無主物。
  3. C與《民法》第 798 條本文一致,法律以「視為」把落果歸給鄰地所有人,省去逐顆追索、逐棵舉證的爭執。
  4. D果實本為果樹所在土地的天然孳息,但《民法》第 798 條的擬制已把歸屬移向鄰地所有人;只有在鄰地為公用地時,才不適用本文的效果。

記憶點

果子自己掉過去就歸鄰地,除非鄰地是公用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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