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有關現行民法代理制度之介紹,下列何者錯誤?
- A未經本人事前同意之自己代理,對於本人而言,係無效之代理行為
- B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效力之發生,須無本人之授予代理權為其要件
- C間接代理人之代理行為不會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
- D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被相對人詐欺,本人得自行撤銷該代理行為
正解 A — 未經本人事前同意之自己代理,對於本人而言,係無效之代理行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未經本人許諾的自己代理,效力是無效,還是比照無權代理而效力未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未經許諾的自己代理欠缺授權基礎,應比照無權代理處理:依《民法》第 170 條第一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而非自始無效,經承認後並依《民法》第 115 條溯及生效。A 稱其為無效之代理行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未經事前同意的自己代理係效力未定,得由本人依《民法》第 170 條第一項承認而生效。
- B敘述正確。《民法》第 169 條的表見代理,以本人「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為要件;本人若已實際授權,即屬有權代理而無該條適用。
- C敘述正確。《民法》第 103 條第一項的直接效力以「以本人名義」為要件;間接代理人以自己名義行為,如《民法》第 578 條的行紀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
- D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05 條本文,代理人被詐欺致其意思表示效力受影響時,事實有無就代理人決之;撤銷權則依《民法》第 92 條第一項,由效果所歸屬的本人行使。
記憶點
自己代理缺的是許諾,屬無權代理的一種,本人一承認就活過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