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在無因管理之規定中,若管理人管理事務時,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不得向本人主張下列那種請求權?

  1. A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務之有益費用支出償還請求權
  2. B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負債務之請求權
  3. C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
  4. D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務之報酬請求權

正解 D — 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務之報酬請求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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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76 條適法無因管理的請求權清單——費用償還、債務清償、損害賠償,唯獨沒有報酬請求權。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76 條第一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條文列舉的三種請求權中並無報酬請求權;無因管理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人只能取回付出,不能另外請求對價,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得主張。有益費用的償還請求權明定於《民法》第 176 條第一項,並得一併請求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2. B得主張。《民法》第 176 條第一項明文「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負債務得請求本人清償。
  3. C得主張。《民法》第 176 條第一項明文「或賠償其損害」,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損害得請求本人賠償。
  4. D不得主張。《民法》第 176 條第一項未列報酬請求權,適法無因管理的管理人無從向本人請求報酬。

記憶點

無因管理只有三張帳單——費用(含利息)、債務、損害——就是沒有工錢那一張。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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