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其餘由公用事業設施所屬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何種方式取得?
- A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 B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都市更新
- C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 D徵收、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
正解 A — 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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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列了封閉的三款。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條文所列的三款依序就是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三者與《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完全對應,本項正確。
- B協議價購、公私土地交換、都市更新三者都不在《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所列三款之內;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的交換,是《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另闢的途徑,並非第 48 條所定的取得方式。
- C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固為《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第三款與第二款,但都市更新不在該條三款之列,三者必須同時正確,本項因都市更新一項而不成立。
- D徵收為《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第一款,協議價購與公私土地交換則不在該條三款之內;協議價購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所定申請徵收前應先與所有權人踐行的程序,與第 48 條的取得方式屬不同層次。
記憶點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三法: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