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有關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 B國民住宅用地得以讓售
- C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 D可供建築土地依規定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二十五年
正解 D — 可供建築土地依規定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二十五年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規劃整理後的處理方式,以及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的期限上限。
正解理由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五項,「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上限是九十九年,不是二十五年;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應領回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
- B敘述正確。同法第 44 條第一項第四款明列國民住宅用地得以讓售。
- C敘述正確。同法第 44 條第一項第四款一併規定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 D敘述錯誤。其餘可供建築土地依同法第 44 條第一項第五款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其期限依同條第五項不得逾九十九年,二十五年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期限的天花板是九十九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