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採加盟經營方式之不動產經紀業者如以不正當限制加盟店服務報酬標準,作為成立或持續加盟經營關係之條件,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屬於下列何種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
- A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 B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構成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
- C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 D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正解 A —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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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盟總部限制加盟店的服務報酬標準,在《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各款限制競爭行為中屬於哪一種類型。
正解理由
《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五款規定「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4 條第八款,加盟店與總部有加盟經營契約關係,即總部的交易相對人;總部以服務報酬標準須聽命於己作為成立或持續加盟關係的條件,正是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為交易條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即《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五款所定類型,行為人為加盟總部,受限制者為其交易相對人加盟店。
- B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所稱聯合行為,限於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合意相互約束;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為上下游的垂直關係,不在同一產銷階段。
- C錯誤。此為《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四款,要件是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行為對象是交易關係以外的他事業。
- D錯誤。此為《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一款的杯葛行為,要件是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本題並無促使第三人斷絕交易。
記憶點
限制自己的交易相對人怎麼做生意屬《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五款,使別人不競爭則屬同條第四款。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