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不違反消費爭議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所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當事人得於該方案送達後幾日內,提出異議,就視為調解不成立?
- A10 日
- B15 日
- C20 日
- D30 日
正解 A — 10 日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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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2 條的職權調解方案,與第 45-3 條所定十日不變期間及異議效果。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5-2 條第一項,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消費者保護法》第 45-3 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同條第二項並明定於該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十日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45-3 條第一項明定的不變期間,期間內異議即視為調解不成立。
- B錯誤。十五日在《消費者保護法》是第 43 條第二項企業經營者妥適處理消費者申訴的期間,不是調解方案的異議期間。
- C錯誤。二十日並非《消費者保護法》第 45-3 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該條期間為十日,且屬不變期間不得任意伸長。
- D錯誤。三十日與調解方案無涉;《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第一項的三十日是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的上限。
記憶點
職權方案送到手,十日內不吭聲就等於照方案成立調解。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