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依民法之規定,有關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 A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時,原則上承租人可直接自行修繕後再請求出租人給付修繕費用
- B如租賃物是房屋時,倘出租人無反對之約定,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一部轉租
- C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造成損害,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賠償責任
- D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正解 A — 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時,原則上承租人可直接自行修繕後再請求出租人給付修繕費用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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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租賃契約中修繕義務的分配,以及轉租、失火責任與稅捐負擔的規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30 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承租人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逾期不修繕時才能自行修繕求償,並不是一開始就可以直接修了再要錢,本項漏掉催告這道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把《民法》第 430 條的「先催告、逾期未修」兩道要件省略,逕稱原則上可直接自行修繕後請求費用,與條文不符,為本題錯誤選項。
- B《民法》第 443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與本項敘述相符,正確。
- C《民法》第 434 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失火情形的責任確實限縮到重大過失,本項正確。
- D《民法》第 427 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本項與條文文字一致,正確。
記憶點
修繕要先催告再自己動手;房屋可一部轉租,失火只賠重大過失,稅捐由出租人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