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甲授與乙代理權,並委任乙與丙商談甲買受丙所有房屋及辦理移轉所有權之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本件代理權的授與和委任契約二者均須書面
  2. B若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為甲的代理人,且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當事人簽乙的名字,則本件法律效果無法歸屬於甲
  3. C若甲知道丙欺騙乙,把房屋的優點講得天花亂墜,但甲仍要乙代理他買下房屋,則甲事後不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4. D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 1 億元,1 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乙和丙講價的結果,被丙說服用行情價 1 億 1 千萬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在 1 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

正解 D — 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 1 億元,1 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乙和丙講價的結果,被丙說服用行情價 1 億 1 千萬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在 1 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代理權授與之方式、代理行為的顯名要求,以及逾越授權範圍所締結契約的效力。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345 條第二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價金是買賣的必要之點,不能切割成一部分成立、一部分不成立。乙以 1 億 1 千萬元與丙締約,逾越授權上限的是整份契約的價金合意,其效果只能是該代理行為對甲效力未定,須經甲承認始及於甲,不會產生「在 1 億元範圍內有效」這種按金額切半的結果,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正確。本件委任事務包含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該物權行為依《民法》第 758 條第二項應以書面為之;《民法》債編委任一節並定有「所處理之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之要求,故本件授權與委任均須書面。
  2. B正確。依《民法》第 103 條第一項,代理人須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效力始直接對本人發生;契約上簽的是乙自己的名字,丙又自始不知代理關係,欠缺顯名,效果無從歸屬於甲。
  3. C正確。依《民法》第 105 條但書,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而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意思表示者,被詐欺與否應就本人決之;甲既明知丙之詐欺仍指示乙締約,事後不得再主張受詐欺撤銷。
  4. D錯誤。理由如上,逾越授權部分不會自動縮回上限金額。

記憶點

價金是買賣必要之點,超額代理是整份契約效力未定,不是打折後有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同科相關題民法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9 題

→ 看完整「民法概要」歷屆題庫 · → 114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