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共有土地之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 A應以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半數之同意行之
- B應有部分合計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C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者,應公告之
- D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
正解 C — 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者,應公告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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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有土地處分的多數決門檻,以及處分前對他共有人的通知義務。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二項,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以公告替代書面通知正是該項後段的明文,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的門檻是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本項寫成半數,未達條文所定的過半數。
- B《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但書是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本項寫成三分之二,漏掉逾字即改動了門檻。
- C正確,與《土地法》第 34-1 條第二項後段一致。
- D《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可見共有人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只是受優先承購權拘束。
記憶點
人數與應有部分雙過半,逾三分之二免算人數;書面通知不到就公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