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依土地法之規定,遇有荒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照當地當年收穫實況為減租或免租之決定。但應經何機關同意?
- A行政院
- B財政部
- C民意機關
- D農業發展委員會
正解 C — 民意機關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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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耕地租用章對荒歉年度減租或免租決定所設的同意機關。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123 條規定「遇有荒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照當地當年收穫實況為減租或免租之決定。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條文本文把決定權交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但書則直接指名同意機關為民意機關,故選 C。
逐項排除
- A行政院核准出現在同法第 25 條(地方政府處分其所管公有土地)與第 95 條(為救濟房屋不足減免新建房屋之土地稅及改良物稅),與第 123 條的荒歉減免分屬不同條文。
- B財政部並非第 123 條所定之同意機關,該條但書所指者為民意機關。
- C與第 123 條但書文字相符,為正解。
- D農業發展委員會亦非第 123 條所定之同意機關,該條並未賦予農業主管機關此項同意權。
記憶點
荒歉減免地租看第 123 條:決定者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把關者是民意機關,判斷基礎是當地當年收穫實況。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