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下列價格調整率何者符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
- A區域因素總價格調整率為 18%
- B個別因素總價格調整率為 18%
- C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為 18%
- D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為 18%
正解 D — 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為 18%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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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對試算價格調整率所設的兩道上限。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可見上限有兩道:前述三種對象各以百分之十五為界,四項合計之總調整率則以百分之三十為界。十八個百分點只有落在總調整率時仍在界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區域因素總價格調整率屬《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所定百分之十五的對象,18% 已大於上限,該比較標的應予排除。
- B個別因素總價格調整率同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百分之十五的對象,18% 亦已超過。
- C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同受百分之十五拘束,18% 超過上限。
- D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之總調整率,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上限為百分之三十,18% 未超過,符合規定,故為正解。
記憶點
單項與各因素小計看十五,四項總和看三十。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