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規約另有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⑴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⑵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⑶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 ⑷以上之同意行之。上述⑴⑵⑶⑷之比例,依序應為多少?
- A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 C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
- D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正解 C — 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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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出席與同意雙重門檻。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端是人數與比例各三分之二,同意端是人數與比例各四分之三,依序即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出席端寫成人數與比例各二分之一、同意端各三分之二,四個數字全部低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所定門檻。
- B出席人數寫成二分之一、出席比例寫成三分之二,同意比例又寫成四分之三,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出席各三分之二、同意各四分之三」的組合不符。
- C四個比例依序為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文字完全相符,本項正確。
- D出席比例寫成四分之三、同意比例寫成五分之四,都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所定,條文並無五分之四這個級距。
記憶點
出席三分之二、同意四分之三,人數與比例兩把尺同時量。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