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不同之權利主體以法律行為方式,形成了彼此間之法律關係。嗣後,當事人一方發現自己已為之意思表示發生錯誤,乃依民法第 88 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該錯誤之意思表示若因表意人之過失所致時,表意人不得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
  2. B該錯誤必須在交易上被認為具有重要性
  3. C錯誤之表意人必須在意思表示後,於 2 年內行使撤銷權,反之於除斥期間經過後,該法律關係即應繼續有效存續
  4. D錯誤之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後,對於相對人應承擔信賴該法律行為有效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C — 錯誤之表意人必須在意思表示後,於 2 年內行使撤銷權,反之於除斥期間經過後,該法律關係即應繼續有效存續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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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要件、除斥期間長度與撤銷後的賠償責任。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0 條,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民法》第 88 條的錯誤撤銷權即在此範圍內,其除斥期間為一年,且起算點固定在意思表示之時,而不是發現錯誤之時。本選項寫成 2 年,與《民法》第 90 條所定期間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正確。《民法》第 88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始得撤銷,故錯誤若由表意人自己過失所致,撤銷權即不發生。
  2. B正確。《民法》第 88 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交易上的重要性因此是撤銷的門檻。
  3. C錯誤。除斥期間為一年而非 2 年;本項後半段所述期間經過後法律關係繼續有效存續的效果本身無誤,錯的是年數。
  4. D正確。《民法》第 91 條規定,依同法第 88 條及第 89 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撤銷之原因為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記憶點

錯誤撤銷一年,自意思表示時起算;撤銷之後還要賠相對人的信賴損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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