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所有權人欲以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在不計共有人人數比例的情況下,至少應得到該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多少比例之同意?
- A超過四分之三
- B超過二分之一
- C超過三分之二
- D全體
正解 C — 超過三分之二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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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同意門檻,以及「人數不予計算」的但書。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設定地上權正是該項列舉的行為之一,題目又設定不計共有人人數比例,即落在但書,門檻為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故選 C。
逐項排除
- A超過四分之三不見於《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該項只有本文的過半數與但書的逾三分之二兩道門檻。
- B超過二分之一是《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本文的應有部分門檻,但本文同時要求共有人人數過半數,與題目不計人數的前提不合。
- C超過三分之二即《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共有人人數不予計算。
- D全體同意並非《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所要求,該項本文只要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但書更放寬至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即可。
記憶點
人數過半+應有部分過半;應有部分一旦逾三分之二,人數就免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