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最長不得逾多久?
- A3 個月
- B6 個月
- C1年
- D3年
正解 B — 6 個月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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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均地權條例》就地價稅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繳納困難時,所定延期繳納與分期繳納的期間上限。
正解理由
《平均地權條例》第 17 條第二項規定「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題目問的是延期繳納的期間上限,條文明定不得逾六個月,故選 B。
逐項排除
- A3 個月短於第 17 條第二項所定的上限,該項並未以三個月為期間。
- B6 個月與第 17 條第二項「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相符,為正解。
- C1 年是同項後段分期繳納的期間上限,不是延期繳納的上限。
- D3 年於第 17 條第二項及同條各項均無依據。
演算步驟
- 條文上限期間 = 6 個月;
- 各選項一律換算為月:(A) = 3 個月、(B) = 6 個月、(C) 1 年 = 12 個月、(D) 3 年 = 36 個月;
- 與 6 個月相等者僅 (B)。
記憶點
公告地價調整而繳不出地價稅:延期上限六個月、分期上限一年,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訂。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