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部分,下列何者錯誤?
- A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 B應於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
- C保管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
- D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正解 A — 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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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的設立、存入期限、法律效果與歸屬國庫的年限。
正解理由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一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並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年限為十五年,本選項寫十年與條文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為本題所要選出者。《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一項的歸屬國庫年限為十五年,不是十年。
- B敘述正確。《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一項明定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
- C敘述正確。《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一項明定保管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
- D敘述正確。《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三項規定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記憶點
三個月內存入專戶、視同補償完竣、十五年未領取歸屬國庫。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