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甲於出國遊玩期間,適逢颱風來襲,甲家的大門因此破損,門戶洞開。鄰居乙擔心甲家遭遇盜賊,乃好心召來工匠為其修繕,支出 8 千元。試問乙得依下列何種法律關係向甲請求返還 8 千元?

  1. A無因管理
  2. B侵權行為
  3. C不當得利
  4. D債務不履行

正解 A — 無因管理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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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四個請求權基礎的區辨。

正解理由

乙未受甲委任,對甲也沒有修繕義務,卻基於替甲避免財物遭竊的意思召來工匠修門,這正是為他人管理事務。《民法》第 173 條第一項規定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即以管理人對本人的架構規範無因管理;《民法》第 177 條第一項並提及本人所負對於管理人之義務,可見本人對管理人負有償還義務。《民法》第 957 條與同法第 375 條第二項又分別明定特定情形之費用償還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足證支出費用的償還請求權由無因管理而生,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乙無義務而為甲管理事務,颱風致門戶洞開屬急迫之情事,乙得請求償還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 B錯誤。侵權行為的請求權人是權利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民法》第 197 條第一項所定的即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本題甲並未侵害乙。
  3. C錯誤。甲雖因修繕受有利益,但乙的支出基於無因管理,甲的受益即有法律上原因,不符《民法》第 181 條所定不當得利的返還結構。
  4. D錯誤。債務不履行以雙方先有債之關係為前提,《民法》第 226 條第一項即以債務人為對象,甲乙間並無契約。

記憶點

沒有約定卻替人做事,就走無因管理,這是好心人求償的專屬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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