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有關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差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告地價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 B公告地價每年公告 1 次,公告土地現值每 3 年公告 1 次
- C公告地價比公告土地現值更貼近市價
- D公告地價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之,公告土地現值由地方主管機關查估之
正解 A — 公告地價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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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在課稅功能、公告頻率與評定程序上的差別。
正解理由
公告地價是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程序的產物,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基準,據以核計地價總額課徵地價稅;公告土地現值則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而《土地稅法》第 30 條即以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據以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地價稅以申報地價核計,其基準即公告地價;土地增值稅則以經公告土地現值審核後之申報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本項正確。
- B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並非每三年一次;公告地價則配合重新規定地價之期程辦理,也不是每年公告,本項錯誤。
- C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第六項,公告土地現值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趨近市價的是公告土地現值而非公告地價,本項顛倒,錯誤。
- D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第二款,規定地價須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的公告土地現值同樣須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非僅由地方主管機關查估,本項錯誤。
記憶點
地價稅看公告地價、土地增值稅看公告土地現值,兩者都要過地價評議委員會,只有現值年年公告且向市價靠攏。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