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之情形眾多,下列何者為相對消滅之情形?
- A因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而消滅
- B因土地流失而消滅
- C因買賣而消滅
- D因拋棄而消滅
正解 C — 因買賣而消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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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的分類,絕對消滅是權利本身歸於消滅,相對消滅是權利主體變更而權利仍然存續。
正解理由
買賣是所有權自出賣人移轉於買受人,權利客體與權利本身都繼續存在,只是主體換人,對原所有權人而言消滅、對買受人而言取得,屬相對消滅;《土地法》第 72 條也把「移轉」與「消滅」並列為土地總登記後應為變更登記的不同事由,可見移轉並非權利本身之消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者,該土地終局歸屬國有,並無承受權利的私人主體,依《土地法》第 10 條第二項「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屬絕對消滅,本項錯誤。
- B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一項,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權利客體本身滅失而無人承受,屬絕對消滅,本項錯誤。
- C買賣移轉只發生權利主體的更迭,所有權存續於受讓人身上,正是相對消滅的典型,本項正確。
- D拋棄是所有權人單方使自己的所有權歸於消滅,該土地依《土地法》第 10 條第二項成為國有土地,並非移轉給特定承受人,屬絕對消滅,本項錯誤。
記憶點
權利換人是相對消滅,權利本身不見了才是絕對消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