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專任委託契約,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委託契約型態之自由受到限制,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為?

  1. A第 20 條之妨害公平競爭行為
  2. B第 15 條之聯合行為
  3. C第 11 條之結合行為
  4. D第 9 條之獨占行為

正解 B — 第 15 條之聯合行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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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業間共同約束委託契約型態,在《公平交易法》上如何歸類與依據哪一條。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該法第 15 條第一項並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題目所述多家經紀業處於同一產銷階段而互為競爭者,共同約束開發物件一律簽訂專任委託契約,屬「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合意,且使委託契約型態的選擇自由受限而影響仲介服務市場功能,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各款是單一事業對他事業或交易相對人所為的限制競爭行為,並非同一產銷階段競爭者之間的合意,型態不合。
  2. B正確。該當《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的聯合行為定義,並為該法第 15 條第一項所禁止。
  3. C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規範的是事業結合的申報門檻與程序,題目所述並無合併、取得股份、受讓營業、經常共同經營或控制他事業的情形。
  4. D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9 條規範已具獨占地位之事業的四款濫用行為,前提是該事業符合獨占之認定,題目所述並未涉及獨占地位。

記憶點

競爭者橫向講好一起這樣做,就是《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所禁止的聯合行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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