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關於結合行為之申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 30 工作日內,不得為結合
  2. B關於不得為結合之期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書面通知事業另行延長期間。該延長期間不得逾 60 工作日
  3. C如主管機關屆期未為延長通知或決定者,原則上事業得逕行結合
  4. D關於不得為結合之期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書面通知事業另行縮短期間,該縮短期間不得短於 15 工作日

正解 D — 關於不得為結合之期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書面通知事業另行縮短期間,該縮短期間不得短於 15 工作日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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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結合申報後的等待期間、延長上限與逕行結合,找出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七項,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工作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同條第八項只針對「延長」設上限,即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六十工作日;至於縮短,條文並未附加任何最低日數。(D) 憑空替縮短加上「不得短於 15 工作日」的下限,與條文不符,是本題唯一錯誤的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七項本文即以受理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工作日為不得結合期間。
  2. B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八項明定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六十工作日,並就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依該法第 13 條規定作成決定。
  3. C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九項規定主管機關屆期未為延長通知或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或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者,不得逕行結合,故為原則上得逕行結合。
  4. D錯誤。縮短期間並無下限日數的規定,該數字並非法定要件。

記憶點

三十工作日起跑、延長上限六十工作日、縮短沒有下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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