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有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之情形者,稱為下列何者?
- A聯合
- B結合
- C獨占
- D寡占
正解 B — 結合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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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對「結合」的法定定義,尤其是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這一型態的歸類。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與他事業合併。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題目所述情形逐字對應該條第一項第四款,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依《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價格、數量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重心在合意而非經營權的結合。
- B正確。即《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的結合型態。
- C錯誤。依《公平交易法》第 7 條第一項,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說的是市場地位而非經營關係。
- D錯誤。《公平交易法》並未以「寡占」為法定用語;該法第 7 條第二項是將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對外關係具前項情形者,視為獨占。
記憶點
共同經營、受託經營都算結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一項第四款。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