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下列有關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所有權狀為房地不動產之從物
  2. B屋頂平台為主物大樓建築之從物
  3. C土地共有人出賣房地全棟時,買賣契約效力及於另一共有人原所同意之同宗建築基地依法留設法定保留空地及退縮地之使用權等從權利在內
  4. D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亦可適用

正解 B — 屋頂平台為主物大樓建築之從物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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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從物的成立要件,以及區分所有建築物屋頂平台在民法上的定性。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68 條第一項,須為「非主物之成分」,並「常助主物之效用」且「同屬於一人」,始為從物。屋頂平台依《民法》第 799 條第二項後段,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性質上為共有部分,本身即是該建築物的構成部分而非獨立之物,欠缺「非主物之成分」此一前提要件,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所有權狀並非房地之成分,其作用在表彰權利歸屬而常助該不動產之效用,且與該不動產同屬一人,合於《民法》第 68 條第一項所列要件,實務因而肯認其為從物,敘述正確。
  2. B屋頂平台無法與大樓分離而單獨存在,依《民法》第 799 條第二項,共有部分指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屬建築物之一部而非獨立之物,不能成立從物關係,本項為錯誤敘述。
  3. C《民法》第 862 條第一項明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足見法律對從權利與從物採相同處遇;同宗基地法定空地與退縮地之使用權,係附隨於該房地而存在之從權利,買賣效力自及之,敘述正確。
  4. D《民法》第 68 條第二項雖僅明文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惟從權利與從物同具附屬於主物之性質,該項於主物與從權利之關係亦得適用,敘述正確。

記憶點

能單獨存在才談得上從物,屋頂平台是大樓的一部分,不是它的從物。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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