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甲乙是大四同班同學,甲平常騎乘其父丙所贈與之電動機車作為交通工具。某日乙向甲借用該部電動機車,以接送其高中同學到學校所在地之風景名勝地區遊玩。下列有關甲乙間之契約關係的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單務契約,乙之返還義務與甲之容忍使用義務間,無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2. B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要物契約,以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之特別要件,必待借用物之交付,契約始得成立
  3. C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使用借貸契約,乙非經甲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該借用物,否則甲得終止契約
  4. D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使用借貸契約,甲對乙不以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為限,承擔瑕疵擔保的責任,乙因此瑕疵所受之損害,得向甲請求賠償

正解 D — 甲乙間所訂立之契約為使用借貸契約,甲對乙不以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為限,承擔瑕疵擔保的責任,乙因此瑕疵所受之損害,得向甲請求賠償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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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使用借貸之無償性,以及貸與人瑕疵擔保責任的範圍。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66 條,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始負賠償責任。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貸與人的擔保責任因此被限縮在「故意不告知」這一種情形,並非概括承擔瑕疵擔保。選項把責任擴張成不以故意不告知為限,與該條文義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使用借貸僅借用人負返還借用物之義務,貸與人並不因此取得對待給付,屬單務契約;同時履行抗辯以雙方互負對待給付之債務為前提,本件借用物之返還與容忍使用間並無此種對價關係,敘述正確。
  2. B依《民法》第 464 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物之交付被明定為契約成立的要素,屬要物契約,敘述正確。
  3. C依《民法》第 467 條第二項,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違反時依《民法》第 472 條第二款,貸與人得終止契約,敘述正確。
  4. D與《民法》第 466 條牴觸。該條把賠償責任的成立條件寫死在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本項卻要求貸與人在故意不告知以外也承擔擔保責任,是錯誤敘述。

記憶點

白借人家的東西,只有對方明知瑕疵還不講,才賠得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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