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關於繼承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B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C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D繼承人從被繼承人生前所受贈之全部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正解 D — 繼承人從被繼承人生前所受贈之全部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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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繼承開始的時點、遺產的公同共有狀態,以及生前贈與何時被視為所得遺產。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48-1 條第一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始視為其所得遺產。該條把視為遺產的範圍嚴格限定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選項卻擴張為生前所受贈之全部財產,與條文所定期間要件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依《民法》第 1148 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敘述正確。
- B依《民法》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死亡此一事實本身即為繼承開始之唯一原因,不待任何人為意思表示,敘述正確。
- C依《民法》第 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敘述正確。
- D與《民法》第 1148-1 條第一項牴觸。該項的期間要件是繼承開始前二年內,本項把不受期間限制的全部生前贈與都算進所得遺產,是錯誤敘述。
記憶點
生前贈與只有臨終前兩年那一段被拉回來算遺產,再往前的不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