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當事人資格之錯誤,可能得撤銷之
  2. B表意人得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
  3. C動機錯誤,均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4. D表示行為錯誤,不得撤銷

正解 A —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可能得撤銷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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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意思表示錯誤的類型,以及哪一種錯誤可以構成撤銷事由。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8 條第二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再依同條第一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資格之錯誤因此可能落入得撤銷的範圍,選項用「可能」二字正好對應交易上是否重要與有無過失這兩道門檻,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依《民法》第 88 條第二項,當事人資格之錯誤在交易上認為重要時被拉高為內容錯誤,再依同條第一項得撤銷,敘述正確。
  2. B方向相反。依《民法》第 91 條,撤銷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是表意人賠給相對人,不是向相對人請求,敘述錯誤。
  3. C動機停留在意思形成的階段,原則上不影響意思表示之效力,只有《民法》第 88 條第二項所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且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才被視為內容之錯誤,本項把全部動機錯誤一概升格,敘述錯誤。
  4. D依《民法》第 88 條第一項,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亦得撤銷,表示行為之錯誤即屬此類,本項稱一律不得撤銷,敘述錯誤。

記憶點

錯誤要撤銷,先問交易上重不重要,再問自己有沒有過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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