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甲、乙與丙 3 人共有 A 車,應有部分各 3 分之 1,約定 A 車由丙占有、使用及收益(分管契約)。占有 A 車之丙未經甲與乙同意,出賣 A 車於丁。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丁若不知丙非單獨所有人,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
- B丁若明知甲、乙與丙間之 A 車分管契約,則得占有使用收益 A 車
- C甲與乙若未同意,丙與丁間之 A 車的買賣,效力未定
- D丁對甲與乙乃有權占有
正解 D — 丁對甲與乙乃有權占有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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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有物的分管契約、無權處分,以及占有權源如何延伸到第三人。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18 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甲、乙、丙就 A 車訂有分管契約由丙占有、使用及收益,丙對 A 車即有正當的占有與使用收益權源;丁基於與丙的買賣關係自丙取得 A 車之占有,其占有承接自丙的權源,對甲與乙並非無權占有,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民法》第 948 條第一項保護的是善意受讓該動產占有之人,其但書排除的是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本項改以無過失為門檻,與該條要件不符;善意並無過失是《民法》第 768-1 條取得時效的用語。
- B錯誤。依《民法》第 826-1 條第二項,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所為之約定,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或可得而知者為限有效力;丁明不明知該分管契約,不會因此取得使用收益 A 車的權利。
- C錯誤。買賣是債權行為,依《民法》第 345 條第二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契約即為成立,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要件;須得共有人全體同意的是《民法》第 819 條第二項所定共有物之處分,屬物權行為那一層。
- D正確。丁的占有承接自有分管權源的丙,對甲與乙屬有權占有。
記憶點
買賣有效、處分才要全體同意;占有有無權源,往上追即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