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關於婚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婚約,得由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
  2. B未成年人訂定婚約,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C婚約,得請求強迫履行
  4. D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解除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正解 D —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解除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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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婚約的訂定方式、能力要件,以及婚約解除後贈與物的返還。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79-1 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婚約解除既是該條明列的三種情形之一,因訂婚而給付的聘禮、飾金自得請求返還,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民法》第 972 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是重視本人意思的身分行為,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未成年人訂立。
  2. B錯誤。《民法》第 974 條規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非無須同意。
  3. C錯誤。《民法》第 975 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是否進入婚姻須出於當事人自由意思,不能以訴請履行的方式強制。
  4. D正確。依《民法》第 979-1 條,婚約解除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此項返還與同法第 977 條的損害賠償是兩回事,後者以他方有過失為要件。

記憶點

婚約自己訂、未成年要同意、不能強迫履行,解除之後聘禮拿得回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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