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單選
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B相鄰關係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 C土地所有人拆除舊建物時,致相鄰樓房發生傾斜、龜裂等,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 D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無論何時均得提出異議,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
正解 D — 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無論何時均得提出異議,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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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可量物侵入的忍受義務、相鄰關係的準用範圍、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責任與越界建築的異議時點。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96 條第一項,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異議必須於知悉越界時即時提出,並非無論何時均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敘述與條文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依《民法》第 793 條但書,喧囂、振動等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相鄰之人負有忍受義務,自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本項正確。
- B依《民法》第 800-1 條,相鄰關係之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可見其所調和者是不動產利用人間的權利義務。本項正確。
- C依《民法》第 184 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拆除舊建物未依建築法規採取必要措施而致相鄰樓房傾斜、龜裂者,即屬此類。本項正確。
- D條文以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為失權事由,時點正是本項的關鍵。
記憶點
越界建築要當場喊停,喊晚了就只剩償金與請求購買越界土地兩條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