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單選
下列有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
- B法人在法令限制與性質範圍內,亦享有人格權
- C公司名稱用以識別企業之主體性,此時姓名權等於商標權
- D針對無涉公益之報導,若不當揭載足資識別當事人資料,侵害其名譽權者,得依民法第 18 條請求排除侵害
正解 C — 公司名稱用以識別企業之主體性,此時姓名權等於商標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4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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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姓名權的性質與救濟、法人的人格權範圍,以及姓名權與商標權的區別。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9 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姓名權屬於人格權,所保護者為權利主體的同一性與識別利益;商標權則是《商標法》上的財產權,須經註冊取得,並得授權他人使用或移轉。兩者的權利性質、取得方式與保護客體均不相同,不能劃上等號,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姓名的作用在於區別人己、將人個別化並確定其人的同一性,這正是《民法》第 19 條所保護的識別利益。本項正確。
- B依《民法》第 26 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名稱、名譽、信用等非專屬自然人的人格法益,法人亦得享有。本項正確。
- C公司名稱固然具有識別企業主體的作用,但識別功能相近並不等於權利種類相同。
- D依《民法》第 18 條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報導不當揭載足資識別當事人之資料而侵害名譽權者,得據以請求排除侵害。本項正確。
記憶點
姓名權長在人身上,商標權長在商品上;法人也有人格權,但只到非專屬自然人的部分為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