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A 公司董事長甲於 5 月 1 日上午告訴其助理乙致函於丙,表示願以一億元購買其工廠。乙於 5 月 2 日上午發信,信於 5 月 4 日到達丙處。經查,甲於 5 月 2 日晚上心肌梗塞死亡,丙於 5 月 6 日函覆 A 公司為承諾,試問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1. A買賣契約不成立
  2. B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需視 A 公司繼任董事長是否承認決定其效力
  3. C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需視甲之繼承人是否承認決定其效力
  4. D買賣契約成立

正解 D — 買賣契約成立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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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以及要約發出後表意人死亡對要約效力的影響。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5 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同條並明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要約信於 5 月 4 日到達丙處而生效,甲雖於 5 月 2 日晚間死亡,該要約仍然有效存續;丙於 5 月 6 日函覆承諾,依《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要約於到達時生效且未失其效力,承諾亦已為之,契約成立的要件齊備,稱不成立並不正確。
  2. B待繼任董事長承認,是《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的效果;乙依甲的指示發信,傳達的是 A 公司已決定的意思,並非無權代理。
  3. C買賣當事人為 A 公司與丙,法人不因代表人死亡而受影響,且《民法》第 95 條已明定發出通知後死亡不使意思表示失其效力,與繼承人承認無關。
  4. D要約到達生效、承諾繼之而至,買賣契約於雙方就標的物與價金意思一致時成立,為本題答案。

記憶點

信寄出後人走了,信照樣算數,到達就生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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