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甲有 A、B、C 三台車,以總價 50 萬元出售給乙,其後甲將其對乙的債權贈與於丙,並讓與之。於乙將 50 萬元現金支付於丙後,甲將 A、B、C 三台車交付給乙並移轉所有權。試問甲、乙、丙間共有多少法律行為?
- A4
- B5
- C6
- D7
正解 D — 7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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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律行為的分類與計數,須把債權行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逐一拆開數。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故每一台車的所有權移轉各自成立一個獨立的物權行為;又依《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該讓與係直接處分債權的準物權行為,與作為其原因的贈與契約分屬兩個行為。本件債權行為為買賣與贈與 2 件,準物權行為為債權讓與 1 件,物權行為為價金交付 1 件與三台車各自的所有權移轉 3 件,合計 7 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4 件是只數到買賣、贈與、債權讓與與一次交付,把價金與三車的所有權移轉壓成一件。
- B5 件是被「總價 50 萬元」誤導,把三台車算成一個物權行為,漏計 2 件。
- C6 件是把債權讓與吸收進贈與契約,漏計該準物權行為。
- D7 件與逐項拆解的結果相符,為正確數目。
演算步驟
- 法律行為總數 = 債權行為 + 準物權行為 + 物權行為;
- 債權行為 = 買賣契約 1 件 + 贈與契約 1 件 = 2 件;
- 準物權行為 = 債權讓與 1 件;
- 物權行為 = 現金 50 萬元所有權移轉 1 件 + 車輛所有權移轉 3 件 = 4 件;
- 2 件 + 1 件 + 4 件 = 7 件。
記憶點
一個原因行為配一個履行行為,標的物有幾個,物權行為就有幾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