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依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規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其稅率為何?
- A45%
- B35%
- C20%
- D15%
正解 C — 2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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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中,因非自願性因素而短期出售房屋、土地時適用的特別稅率。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法條把非自願性因素單獨列為一目,使其不落入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的高稅率級距,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0 年 7 月修正,持有期間級距與稅率之內容應以修正後條文為準,不宜逕以本題數字套用現制。
逐項排除
- A百分之四十五是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的稅率,屬一般短期交易,非自願性因素者不適用。
- B百分之三十五是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超過一年,未逾二年」的稅率,同屬一般情形,題示情境已由第五目另行規定。
- C百分之二十與第五目文字相符;同款第六目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者,稅率亦為百分之二十,為本題正解。
- D百分之十五是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四目「超過十年」的稅率,與持有二年以下之情形不合。
記憶點
非自願出場,不問持有多短,一律按百分之二十。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