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下列何者是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
- A累進起點地價
- B公告土地現值
- C土地漲價總數額
- D申報地價
正解 C — 土地漲價總數額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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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以及它與地價稅基礎、公告土地現值三者的分工。
正解理由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同法第 31 條第一項並明定,漲價總數額為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及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後之餘額。課稅基礎因而是「漲價」這個差額本身,不是任何單一時點的地價,故選 C。
逐項排除
- A累進起點地價是地價稅累進課徵的起算門檻,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二項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與土地增值稅的計算無涉。
- B公告土地現值是《土地稅法》第 30 條用來審核申報移轉現值的標準,屬於算出漲價總數額的材料,本身不是課稅基礎。
- C土地漲價總數額正是《土地稅法》第 28 條所定的徵收基礎,稅率再依同法第 33 條第一項分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三級課徵。
- D申報地價撐的是地價稅,《平均地權條例》第 17 條第一項明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記憶點
移轉課「漲價」、持有課「申報地價」,一動一靜分清楚就不會選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