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拒絕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最長逾幾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1. A5年
  2. B10 年
  3. C15 年
  4. D20 年

正解 C — 15 年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的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未領取的補償費經過多久歸屬國庫。

正解理由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一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並應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起算點是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期間是十五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五年不是本條所定期間;《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一項第三款的五年,講的是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即不繼續使用,屬另一件事。
  2. B十年不合本條;《土地法》第 73-1 條第四項雖有「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那是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標售價款的規定。
  3. C十五年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一項的文字相符,為正確答案。
  4. D二十年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一項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其土地的期間,與補償費歸屬國庫無關。

記憶點

專戶記「三個月存入、十五年歸公」;二十年那個數字留給收回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同科相關題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12 題

→ 看完整「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歷屆題庫 · → 110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