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何者為應予停止營業處分之情形?
- A經紀業未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B經紀業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規定之額度時,經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通知經紀業者於一個月內補足而未補足
- C經紀業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 D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未依規定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正解 B — 經紀業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規定之額度時,經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通知經紀業者於一個月內補足而未補足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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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各種違規態樣中,唯一以停止營業為法律效果的情形。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8 條第四項,經紀業分別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額度時,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通知經紀業者於一個月內補足;經通知而未補足者,依同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備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2 條的義務,違反者依同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效果是罰鍰而非停業。
- B通知一個月內補足營業保證金而未補足,正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8 條第四項所定的情形,也是同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四款列為應予停止營業處分的事由。
- C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依同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三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D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第一項的義務,違反者依同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記憶點
只有錢沒到位才會被叫停業,其他違規都先罰錢再按次處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