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修繕義務及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專有部分之修繕,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 B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 C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D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正解 C — 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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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的修繕實施主體及費用負擔的分配。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但書所處理的是「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轉嫁的只有費用,並未把修繕的實施主體改由區分所有權人自為。該項末段所稱另有規定得從其規定者,也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兩者。本選項把實施主體一併移轉,與條文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一項明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 B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 C錯誤,為本題所選。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二項但書,可歸責事由只改變誰付錢,不改變誰施作。
- D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記憶點
共用部分「誰做」永遠是管理委員會,可歸責只改「誰付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