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特別生效要件,下列何者正確?
- A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住戶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住戶同意
- B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 C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D共用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正解 C — 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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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所列三款「未經辦理即不生效力」的特別生效要件,考的是同意主體與例外情形。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第一款,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款把個別同意設定為決議生效的條件,未經同意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即不生效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第二款的同意主體是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或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該層住戶依同款僅「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題述把同意權主體換成住戶。
- B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第三款但書的排除事由是「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題述改為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與條文不符。
- C正確。同意主體為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客體為專有部分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均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第一款相符。
- D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第一款規範的方向是專有部分變為約定共用部分,題述反寫成共用部分變為約定專用部分,該款並無此規定。
記憶點
專有變共用要本人點頭;屋頂基地台問區分所有權人,不問住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