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下列有關不動產經紀人辦理換發證書之規定敘述,何者正確?

  1. A換發之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四年
  2. B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
  3. C應完成專業訓練至少二十個小時
  4. D應向執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正解 A — 換發之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四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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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所定經紀人證書的四年有效期限、換證應檢附的訓練時數與受理機關。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一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換證是就期滿之證書接續其效力,新證仍以四年為一期,並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使證書效力前後銜接而不生空窗,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四年一期的期限來自《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一項,換發之證書即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接續起算四年。
  2. B敘述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一項把換證時點定在「期滿時」,並未規定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3. C敘述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一項要求的專業訓練為三十個小時以上;二十個小時是同法第 13 條第三項經紀營業員證明期滿重新辦理登錄所需的時數,主體與時數都不同。
  4. D敘述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一項所定受理換證的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條文並未附加「執業所在地」的限制。

記憶點

經紀人證書四年一換,備妥三十小時訓練證明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新證接著舊證再算四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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