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有關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對於事業仿冒行為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所使用之名稱或表徵必須達到著名之程度
- B相同或近似之名稱或表徵必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服務
- C公司名稱或營業服務表徵限於依法取得註冊商標權者
- D必須產生與他人提供之服務設施或活動混淆的結果
正解 C — 公司名稱或營業服務表徵限於依法取得註冊商標權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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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仿冒行為的構成要件,特別是已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的排除規定。
正解理由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服務,不得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二項則明定,前項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可見已註冊者回歸商標法處理,本條保護的正是尚未註冊而已著名的表徵,選項將範圍限於依法取得註冊商標權者,與條文方向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均以「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等為要件,未達著名程度即不成立。
- B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一款要求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第二款要求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
- C敘述錯誤。依《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二項,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反而不適用本條,並非以取得註冊商標權為保護前提。
- D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一款以「致與他人商品混淆」為結果要件,第二款以「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為結果要件。
記憶點
著名、同一或類似、相同或近似使用、混淆四要件齊備,且註冊商標者不適用本條。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