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 A營業保證金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或設定負擔
- B不動產經紀業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 C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定之
- D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正解 C — 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定之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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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營業保證金的三層架構——誰訂辦法、誰保管、何時能移轉與退還。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三項,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同條例第 7 條第四項明定「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辦法的權限在中央主管機關;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依同條例第 8 條第一項僅係「統一於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並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保管者不等於訂定辦法者,選項所述與條文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 B敘述正確。同條例第 9 條第三項規定,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 C敘述錯誤。辦法之訂定權在中央主管機關,而非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D敘述正確。同條例第 9 條第二項規定,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記憶點
辦法中央訂、專戶公會管,退還要等滿一年後的二年內且不含孳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