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關於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下列何者錯誤?
- A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
- B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C消費者保護團體主張企業經營者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 D企業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正解 C — 消費者保護團體主張企業經營者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7-1 條與第 9 條商品服務責任體系中,輸入業者之地位與舉證責任分配。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1 條第一項,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C) 把這個舉證責任放到消費者保護團體身上,與條文的分配相反。本題要選錯誤的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明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同法第 7 條之製造者責任。
- B正確,輸入業者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視為製造者,即應依同法第 7 條第一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C錯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1 條第一項,就「符合安全性」負舉證責任的是主張此一事實的企業經營者,不是消費者或消費者保護團體;選項把舉證責任倒置了。
- D正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安全性確保或警告標示之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記憶點
輸入者視為製造者;安全性由企業經營者自己舉證,倒過來寫就是錯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